【释义】本条是关于不得为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、销售的产品或服务, 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提供广告服务的规定。
一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、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,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、制作、代理、发布广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、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中, 有些对人身、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的危害性, 如假药、劣药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; 有些不仅对人身、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的危害性, 还具有社会危害性, 如赌博、色情服务。因此, 应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这类产品或者服务设计、制作、代理、发布广告。具体包括: 一是禁止生产的产品, 比如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、假劣药品等; 二是产品虽然被允许生产, 但不允许销售或者进入市场公开销售, 如枪支、弹药等; 三是禁止提供的服务, 如赌博、色情服务等。我国法律、行政法规对这三类禁止情形, 均有明确规定, 例如: 产品质量法规定,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;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、变质的产品。